山东科技大学 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
日期:2018年11月15日 11:14 点击:
山东科技大学 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三条 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 专家讲学和项目 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 讲学费 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
第四条 校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见附件1。
第五条 校内人员讲学和项目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 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由主办部门填写《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具体备案部门如下:
(一)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三)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向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学生科技竞赛等向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泰安和济南校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参照上述备案程序向校区相关部门备案,并报校区分管校领导或校区分管领导批准。
要求备案审批但未备案审批的,不发放讲学费、评审费。
第七条 校内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列支讲学费、评审费。
第八条 校内外专家讲学费和各类项目评审费,使用学校统一的《劳务费(酬金、奖金、实物)发放明细表》,学校在编人员一律通过银行卡随工资发放,校外人员一般也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费(酬金、奖金、实物)发放明细表》中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领取人签字等信息要真实、完整,否则不予报销。除常规工作的讲学、评审外,报销校内外专家讲学或评审费同时需附《申请表》。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发放评审费或讲学费:
(一)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
(二)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
(三)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有关人员;
(四)履行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举办各类培训讲学的人员。
第十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讲学或评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讲学或评审费,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