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灾害预防控制实验室
banner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仪器预约

山东省矿山灾害预防控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仪器开放共享收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8年10月01日 11:54 点击:

山东省矿山灾害预防控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仪器开放共享收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做好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开放共享和管理维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和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矿山灾害预防控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仪器开放共享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本实验室(含矿业与安全工程学院,以下同)和联合共建学科的科研任务;对国家级重大项目,优先提供测试服务;在保证完成本校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凡利用本实验室完成的实验测试成果,实验室拥有署名权和成果宣传使用权。

第二章仪器开放共享收费原则及标准

1.仪器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分为三种类型,即校外人员、校内实验室外、实验室内(收费标准见附件)。

2.校内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包含分析测试费、材料费、能源消耗费等。

3.校外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包含分析测试费、材料费、能源消耗费、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费、管理费、适当考虑仪器设备折旧费。对于有协作关系或合作研究的单位,可根据情况减免仪器设备折旧费。

第三章仪器开放共享收费办法

4.结算和收费标准的制订,以成本补偿和非营利为原则。所有收费统一存入实验室专用账号,校内院外的实验经费实行校内转账。

5.实验室及校内收费程序:

本校教师先使用后收费。须在使用前向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提交使用申请,由实验室办公室协调安排相关实验;根据收费标准,用户与设备仪器负责人确定本次实验的实验费;仪器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共同做好实验记录;

仪器使用后由使用人在计费本上签字。测试完成后缴清或每学期结算一次,实验室汇总后将应交费用的数额通知给使用人,填写收费通知单→核对签字,填写实验费支出项目号→收费管理员(暂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将收费通知单交财务→财务将本次实验费转拔到实验室专用账号,实验人员不得经手现金。在规定时间内未交费者将公布欠费单并实施催款;欠费超过一个月者,将停止其使用实验室的仪器。对逾期催款不交者原则上将不再接受其之后仪器使用申请。教师调离或退休时要结清测试欠费。

6.校外收费程序:校外使用人须在使用前向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提交使用申请,按照收费标准提前预交全额测试费,在实验室办公室办理相关预约和使用事宜。每次测试后仪器管理人员需在经费使用登记本中登记本次测试费,并由使用人签字。测试费使用完之前,实验室办公室通知使用人。

7.所收仪器设备实验收费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仪器设备实验费。

第四章仪器开放共享收费的使用及管理

8.实验室所收取的仪器设备测试费收入由学校、实验室两级管理,严格控制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主要为如下几方面:

(1)用于补充平台或实验室经费。

(2)维持仪器日常维护必须的材料消耗费、能源消耗费,如水电、液氮、各种气体和药品等。

(3)支付仪器维修、更换部件之费用。

(4)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量费用。

(5)支付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管理用改造费用等。

(6)对完成共享任务的管理和奖励激励政策,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9.实验经费使用需经实验室办公室、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其他规定

10.对长期固定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用户(课题组),提供一个培训名额(联系人),对其进行样品制备以及仪器基本操作方面的培训。

本细则解释权属山东省矿山灾害预防控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山东省矿山灾害预防控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二O一八年十月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2-2018 矿山灾害预防控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579号 邮政编码:266590

电话:0532-86058051 管理登录

扫码关注

实验室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