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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灾害预防控制实验室环境条件控制及管理条例

日期:2018年11月15日 11:17 点击:

矿山灾害预防控制实验室环境条件控制及管理条例

各系(所)、室、中心、团委:

为做好矿山灾害预防控制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各实验室的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实验室环境条件控制

1、实验室环境条件基本要求

1.1 本实验室所管理的各分室的标准温度为20℃,一般检测间及试验间的温度应在20±5℃。

1.2实验室内的相对湿度一般应保持在50-70%。

1.3 实验室的噪音、防震、防尘、防腐蚀、防磁与屏蔽等方面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在室内开展的检定项目之检定规程和计量标准器具及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室内采光应利于检定工作和计量检测工作的进行。

2、实验室环境条件的日常控制与管理

2.1 实验室应保持整齐洁净,每天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清理,定期擦拭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使用完后应将器具及其附件摆放整齐,盖上仪器罩或防尘布。一切用电的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均应切断电源。

2.2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吃零食、喝水和存放食物等,非实验室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室内。经同意进入的人员在人数上应严格控制,以免引起室内温度、湿度的波动变化。

2.3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出现异常,如温度和湿度超过规定范围且明显影响检定或检测结果时、危化品泄露等,应及时报告实验室办公室,并逐级上报。当环境条件经常出现异常情况或不能满足计量检定工作与计量精密检测工作时,应及时停止相关实验,采取适当措施给予解决。在已有的条件下,试验室要采取积极措施保管维护好计量仪器设备和计量标准器具。

二、实验室安全保密

1、实验室安全

1.1实验室人员在进行计量检定或检测、调修或试验时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1.2实验室人员在进行高温高压、带电场合时,须有两人以上在场方许操作。发现不安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排除不安全等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操作。

1.3实验室应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和防盗、防火工作,经常检查有关安全防范设施是否完好可靠,下班时关好门窗、水电等。

1.4计量检定、检测、试验或计量器具修理及所有试验所用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应单独存放,少存少放,指定专人负责领用、保管,保管与使用场地禁止烟火和烧电炉。

1.5非实验室人员未经实验室办公室同意不得进入实验室,外室人员进入实验室时应向实验室办公室登记,经相关领导同意后通知实验室办公室方可进入。经同意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应有本室或检测人员的陪同,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定,严禁乱摸乱动室内仪器设备及其他各项设施。

1.6对于相关实验室需要保密的有关数据,实验室必须为其进行保密。

2、涉外安全保密

2.1外国人、港澳台胞因工作需要到有关实验室进行参观、访问、考察等活动时,须经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上述人员引入实验室。

2.2外国人、港澳台胞进入实验室后应有实验室有关部门主管人员陪同,按预先确定的路线进行,并由陪同人员事先给其申明。

三、实验室处罚条例

为确保实验室正确和高效地使用,杜绝实验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实验中心设定以下处罚条例,请各位师生熟记。

1、实验室预约

预约实验室需在实验室办公室填写《矿山灾害预防控制重点实验室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找到相应负责人签字,三级审批后报送实验室办公室存档。

2、实验室设备管理

2.1未经实验室管理员允许,不得随意拆卸、改造相关实验设备,实验室设备不得添加、移动、带出实验室,不得随意向实验室设备中插入有病毒的移动设备、安装无关软件。如有违反,则取消一个月实验室预约资格。

2.2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发生损坏或丢失,在分清责任和批评教育的前提下,责任人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赔偿,并取消该设备的使用资格,重新参加仪器培训。

2.3因实验需要,将实验设备(包括显示器及线材等配件)移至其他房间使用,或借用加密狗,务必向实验室办公室登记借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并恢复原貌,借用人需在借用期间内对所借用仪器设备负全部责任。如超过借用期限未归还或续借,办公室有权剥夺其再次借用的权利。

3、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

3.1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严禁将电动车、自行车、折叠床、食物、饮料等带进实验室,严禁使用实验室用电,为私人电车充电。如有发现记为违规,违规一次进行规劝,导师通报;违规两次及以上,取消全部实验室预约资格一月,并进行实验室维护工作1天。

3.2实验室严禁存放教师个人购买的实验设备及存储设备,确需暂时存放的,需在实验室办公室报备并经过相关领导同意。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超过时间的实验室办公室将进行催促搬离。

3.3严禁在实验室中订外卖,实验室门外的楼道中禁止堆放杂物,保持实验室干净、整洁。如在实验室内进食、影响实验室环境,记为违规,违反两次及以上取消全部实验室预约资格一周,并进行实验室维护工作6小时。

3.4实验室只用于申请人预约申请时填写的实验,申请人和其他人员不得在实验室进行网络游戏及其他与所申请内容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实验室实施与实验内容不相符的其他实验,更不要在实验室接待客人。如有违反则取消14天实验室预约资格。并进行实验室维护工作半天。

3.5实验室申请采用实名制管理方法,申请人不得将所申请的实验室提供给申请者之外的人使用,不可替其他学院申请实验室。如有违反,将取消实验室预约资格一个月。

3.6实验结束后,申请人需要再次检查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是否正常,关闭所有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水源,将实验室打扫干净,关好实验室门、窗及空调,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如没有切断电源、水源,没有关闭门窗及空调三次及以上者,需进行实验室维护工作6小时。未将实验室打扫干净者,实验室办公室将扣除实验室申请押金,用于其实验废料的清理工作。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矿山灾害预防控制实验室使用规范》、《矿山灾害预防控制仪器设备借用规范》、《矿山灾害预防控制实验室预约规则》、《矿山灾害预防控制实验室使用安全条例》的要求使用实验室,如有违规现象,轻则取消其实验室使用资格、导师通报,重则在学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学金资格。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矿山灾害预防控制实验室办公室 2018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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